咨詢熱點|關于財政補貼等增值稅政策問題即問即答
2021-10-30 10:01:50
1.某新能源汽車企業2021年僅獲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銷售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2021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后銷售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 2021年1月1日后,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收到新能源汽車銷售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獲得中央財政補貼的”,繼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中央財政補貼有關問題的公告》。 2.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置資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置的企業。 2021年,該企業采購了1000臺廢棄電視機,這些電視機都被拆除并出售了電子零件。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對實際拆除的1000臺電視機獲得固定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企業在拆解東莞網上注冊公司廢棄電視機處置流程圖中獲得的補貼與回收后處置的廢棄電視機數量有關,與拆解后銷售的電子元器件收入或數量無直接關系。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銷售商品、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為鼓勵杭空公司在該區域開辟航線,某市政府與杭空公司約定,若從事該航線業務的杭空公司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不給予補貼,若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杭/[。 如果航空公司空公司獲得航空公司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答:本例中,AVIC 空公司獲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然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際上是市政府給予的彌補AVIC 空公司運營成本的補貼,不影響AVIC 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費)和數量(旅客人數)。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當采用什么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的,按照其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我是一名卡車司機。我沒有完成工商登記,但我已經在當地稅務局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 可以代貨運業務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答:符合4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已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證件,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的貨車司機,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境內提供道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如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在任何一個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包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我是一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會計。我公司主要利用廢玻璃生產玻璃熟料。公司自成立以來,納稅信用等級一直為A級.. 后來因為違反稅收規定,我公司2021年4月的納稅信用等級被評為c級。 在我公司的積極糾正下,2021年7月納稅信用等級恢復為乙級。 2021年9月,我公司向稅務機關提交了2021年1月至8月期間的退稅申請(之前已按規定退稅)。我公司什么時候可以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答:4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立即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等級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期間的納稅信用等級確定。 退稅申請的納稅信用等級在期間內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等級確定。 你公司2021年1-3月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2021年4-6月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2021年7月納稅信用等級修復后,7-8月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 根據規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時退稅政策的其他條件,稅務機關可以在2021年1-3月和7-8月對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進行退稅。 7.我公司2021年4月成立時,納稅信用等級為m。 如果我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被稅務機關評定為納稅信用等級B級,同時也符合申請退稅的其他條件,是否可以于2021年4月11日申請增量退稅?答:根據45號公告第二條,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判斷是否符合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條件,納稅信用等級在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并提交《退稅(抵)申請表》時確定。 如果您公司的納稅信用等級在2021年4月10日被評定為B類,您可以在2021年4月11日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增量退稅。 2021年3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一臺機床,取得了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21年3月10日,票上注明的稅額為10萬元。 因會計人員疏忽,當月審驗后次月報告期內未報扣費。 由于A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規定的客觀原因,10萬元稅款未計入進項稅額抵扣,2021年3月1日后能否抵扣?答:是的。 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時限。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21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時申報可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以申報抵扣。 9.2021年4月,C公司向D公司購買了10臺電腦,取得了D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21年4月10日,票上注明的稅額為1萬元。 由于企業內部員工工作交接疏忽,這張發票直到2021年5月才入賬。 此時已超過360天的認證扣費期限。 丙公司未能按期證明抵扣的原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客觀原因,已無法證明該發票的抵扣。 2021年3月1日后可以扣款嗎?答:是的。 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時限。 因此,納稅人取得的2021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360天未進行認證確認。即使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客觀原因,從2021年3月1日起,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后,即可抵扣進項稅額。 10.納稅人取得2021年1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1年2月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上查到發票電子信息,是否需要在2月確認用途?確認發票用途為申報抵扣后需要變更用途怎么辦?答: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審核比對、抵扣申報時限。 2021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相應增值稅發票信息后,可確認當期或后期使用。 納稅人確認使用發票后需要更正使用的,可以在未申報當期增值稅后,或者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失效后自行更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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