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冊名稱選取的相關事項
1、企業名稱的組成方式:深圳(市)+字號(商號)+行業(或者行業特點)+組織形式;
2、選取的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的字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可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需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6、企業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7、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該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
10、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11、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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