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離職了,不是簡單開個離職證明這么簡單,如果是稅務方面的負責人,是一定要去工商局進行變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如果是“一照一碼”納稅人《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和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國地稅實行聯合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納稅人向任一方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即可,無需再向另一方提出。
辦理材料有:(1)A01062《納稅人首次辦稅補充信息表》;(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3)變更信息的有關資料或證明材料。
所以如果財務負責人員辭職的時候,不但自己要記清楚,公司也要及時跟進辦理手續,這樣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都不會受到影響。如果您在稅務方面遇到了什么問題,歡迎您咨詢小微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