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6號
2021-11-01 09:06:15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2021年第102號公告)等相關規定,境外捐贈人向受贈人捐贈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關稅。 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施了更加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1 .適度擴大《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進口物資將增加試劑、消毒用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擴大。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來華或在境內的外國公民,直接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捐贈;國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 捐贈物資應當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前述第(一)項或者《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3)受援人應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 省民政廳將指定單位名單通知當地海關和省稅務部門。 捐贈進口物資無具體受贈人的,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慈善總會和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衛生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 進口物資應符合上述第一條第(一)項或《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省財政廳(局)會同省衛生廳確定進口單位和進口物資清單,并告知當地海關和省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的免稅進口物資,應退還廣州一元注冊公司征收的應納稅款。 其中,已納稅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由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環節進口關稅和消費稅。 相關進口商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4.本公告項下的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按照海關總署2021年第17號公告先行登記放行,然后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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