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上班還是下班,在路上我們都能看到這樣一個門面店:
“蒸籠一打開,冒著熱氣的包子,其香味瞬時留住你前進的步伐,買上一兩個不同餡的包子,即可作為一天早餐的開始。”
但你能想象這樣一個畫面嗎?
今天不買包子,買了一個饅頭,但奇怪的是,老板不叫饅頭為饅頭,而是指著饅頭說“這是包子”!
是不是有一種“指鹿為馬”的感覺。其實這也不能怪老板,要怪只能怪下面這枚商標“晴天包子”
這個商標在名稱中使用了“包子”字眼,但注冊類別卻選擇在饅頭、花卷等商標上。這不是赤裸裸的“指鹿為馬”嗎?你吃的饅頭不是饅頭,而是包子!
這樣的商標如果給通過的話,那“上面所說的畫面真的有可能實現哦!”老板,我要的是饅頭,你怎么給我說這是“包子”呢?對不起先生,這的確是包子,因為商標上寫著呢!
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畫面出現,近日北京法院就給出了相應的答案:
“商標局認為該商標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對其申請予以駁回。”于此同時,該公司不服,上訴,一審判決要求商標局重新作出決定,但商標局也不服了,向法院上訴,于是二審作為決定:認為該商標具有欺騙性,撤銷了一審判決的決定。
其實吧,小編給大家分析分析: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而本案中,雖說申請的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漢字為晴天包子,核定分離在饅頭、花卷等商標上,但這些易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產生錯誤認識。所以法院才撤銷了一審的判決,認為該商標具有欺騙性,要求撤銷!
不知各位對此案有什么想法?是饅頭就是饅頭,干嘛要說是包子呢?所以在申請商標時,一定好好的對自己所經營的商品好好規劃一下,這樣才能讓商標申請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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