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承載了經營者較之普通品牌更為卓越的商譽,從而在商標法上被給予特殊的關注和保護,其保護范圍能夠跨越該商標注冊和使用的類別。如果其他主體將他人的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予以注冊,能夠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跨類別”保護條款予以規制。知產法院近日審結的原告天津市澤鳴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寶潔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中,適用上述條款對第三人寶潔公司的“飄柔”商標予以保護。
訴爭商標
被告作出的被訴裁定中認定,原告注冊在“裝飾織品”等商品上的“飄柔”商標(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飄柔”,與引證商標一“飄柔”以及引證商標二“飄柔及圖”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第三人寶潔公司提交的排名紀錄、媒體宣傳報道資料、銷售發票及統計數據、“飄柔”品牌的受保護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第三人的“飄柔”商標使用在洗發液、護發素等商品上,在中國大陸地區廣泛為消費者所知曉,已經構成馳名商標。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裝飾織品”等商品雖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洗發液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二者均為常見日用消費品,在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其相關公眾具有較大的重合。原告在對引證商標知名度應予知曉的情況下,仍在與之相關聯的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引證商標相同的訴爭商標,其攀附引證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綜上,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費者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產生關聯進而誤導公眾,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致使寶潔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最終,北京知產法院認為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肖玲玲 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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