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紅船”商標侵權案。
右側為原告享有商標權的“紅船啤酒”,左側為被告華美達酒店銷售的“紅船啤酒”。
原告稱,原告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注冊成立,2016年6月27日從第三方公司處受讓了“紅船”商標,核定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果汁、水(飲料)等。
原告的“紅船啤酒”因獨特的發酵工藝及精美的外包裝,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同時,原告組建了專業品牌推廣團隊,每年投入大量廣告資金對“紅船”商標開展市場宣傳,使得“紅船”商標已成為知名品牌,在嘉興酒業享有很高的聲譽,并獲得多項榮譽。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涉案侵權產品的所有庫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20萬元。
華美達酒店認為“紅船啤酒”不具有知名度。被告稱,去年9月,華美達酒店開始試賣“紅船啤酒”,當時有人來推銷,酒店就拿了20箱,進貨價是4元一罐,酒店賣10元一罐,雙方約定先賣后結算。
這個啤酒銷量很一般,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酒店總共才銷售了3箱左右。酒店收到法院傳票后,已經與經銷商聯系并結算貨款,尚未銷售的啤酒都已經退還經銷商。
法庭上,被告律師提出疑問:請問,在嘉興哪個超市可以買到原告的“紅船啤酒”?請問,在嘉興哪個媒體可以看到原告“紅船啤酒”的廣告?據此,被告認為,原告的“紅船啤酒”并不具有知名度,被告也從不知曉原告的“紅船啤酒”,而且被告是從正規渠道進貨,因此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表示,原、被告是同一個商會的會員,所以被告應該從2017年該商會成立起就接觸過原告的產品。
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商標法》第64條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事先知曉原告的“紅船啤酒”及被告銷售的“紅船啤酒”是否從正規渠道獲得。
目前,該案正在調解中,如果調解不成,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