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和中國商標異議的區別如下:
一、 商標異議期限不同
國內商標異議的期限為自商標初步審查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
而且澳大利亞的異議期不僅規定了三個月的異議期,而且還有很寬的延長期。在異議期內,異議人可以根據異議人認為異議人是雇員、代理人、不可抗力等理由,請求注冊官給予較寬的延長期。或反對者和反對者正試圖通過談判解決問題。
而且基于前三種原因之一,可以在異議期后要求延期,不受三個月異議期內申請延期的限制。也就是說,一人可以基于異議對象已經使其員工、代理人的關系,隨時向注冊官申請異議。 二、商標異議審查方式不同
在我國,商標異議申請一般由異議人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然后商標局通知異議人進行答辯。異議人答辯后,商標局進行書面審查,直接決定異議是否成立。
《澳大利亞商標法》第54條規定“注冊局必須就異議給予異議人和申請人聽證”,這意味著澳大利亞注冊局必須充分聽取異議人和商標申請人(即被異議人)的意見,并給予他們聽證的權利。 三、對裁定的救濟程序不同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做出商標異議裁定后,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申請人或異議人可以根據第33條對注冊局作出的裁定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這意味著在注冊局作出裁定后,異議人可以直接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比我國異議裁定的救濟程序少了一個行政審查程序。 四、提出商標異議的權利轉移不同
我國沒有規定商標異議申請權是否可以轉讓;
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異議人可以轉讓商標異議的權利(即以非異議人的名義提出異議),只需書面通知注冊官異議的權利或利益已轉讓給另一人,且異議未被撤回。
這些就是澳大利亞商標異議和中國商標異議的區別。請分享給大家參考。更多澳大利亞商標注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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