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房地產開發公司),擬轉讓收購土地。這塊土地上沒有建筑。增值稅應該怎么交?
1.如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和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勞務派遣服務和收費公路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定,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取得的價款總額和額外費用減去土地使用權原價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如公司于2016年5月1日或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權。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目前土地使用權出讓增值稅稅率為9%。
相關政策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郵政、基礎電信、建筑和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一、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的,適用原17%和11%的稅率,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的,原稅率為16%,稅率調整為13%;原稅率為10%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