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11月1日起 生產企業代辦出口退稅發票備注欄新增了“必填”的一項
2021-10-12 09:1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綜合外貿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首先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和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并同時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備注欄注明“退稅專用機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貨物的FOB出口價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則可以選擇人民幣匯率作為銷售當日或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填寫。 提醒:增加了“退稅專用機構”增值稅專用發票類型。 要求生產企業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備注欄注明“退稅代理專用”。作為綜合服務企業退稅代理憑證,不應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在發票開具方面,要求生產企業“按照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一方面避免了生產企業向綜合服務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了代理服務的本質;另一方面,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起來也比較方便。 免責聲明:本刊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我們對本文觀點持中立態度,對深圳公司的準確性、可靠性、注冊進度查詢或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參考。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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