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性”往往被視為判斷是否虛開發票的標準。對于“三流一致性”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說法,很多會計還是不太理解。讓我們和丁丁·伯德一起看看。
“三流一致”的原始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時,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售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如何理解?
指定的“支付單位”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收款人。因此,收款方應與開票方和銷售方保持一致,這是申報可抵扣進項稅的前提。如與出票人、出賣人不符,發票不予抵扣。
第三類必須完全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
很多人認為進項稅只有三等完全一致才能抵扣。
其實這里有個誤會。我們來看看2016年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對總局視頻會議政策的答復:
問:納稅人取得服務名稱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由個人賬戶支付。這種情況下進項稅可以抵扣嗎?在允許扣款之前,有必要從公司轉賬到公共賬戶嗎?
答:實際上,現行政策從未對住宿費抵扣進項稅做出類似限制。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公共賬戶支付住宿費用,只要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更需要補充的是,不僅是住宿費,納稅人購買的任何其他商品和服務,由于支付賬戶的不同,對進項稅額的扣除都沒有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