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2021-10-21 09:01:53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21〕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現將《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13日國務院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本文件公開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惠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的變化,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和標準。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條納稅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費用,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扣除。 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專科、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 已滿3周歲的兒童,在進入小學之前正在接受學前教育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條父母可以選擇一方扣除100%的扣除標準,也可以選擇雙方分別扣除50%的扣除標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更改具體的扣除方法。 第七條納稅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保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證明材料備查。 第三章繼續教育第八條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費用,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月400元扣除。 同等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 納稅人在廣州注冊的天河公司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費用,在取得相關證書當年按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向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條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保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第四章大病醫療第十一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后的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后,由納稅人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第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人發生的子女醫療費用可以由其父母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扣除。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保存與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的票據原件(或復印件)備查。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年度醫療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章住房貸款利息第十四條納稅人或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配偶在境內購房的,發生的第一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當年按月1000元標準扣除,最長扣除期限不超過240個月。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房時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可以選擇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對于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房的首套住房貸款,貸款利息支出可由購房人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由夫妻雙方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可變更。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當保存住房貸款合同和貸款償還支出憑證備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固定費率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外,戶籍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登記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為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的登記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各直轄市行政區域、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納稅人就業的地級市(地區、州、盟);納稅人無用工單位的,以稅務機關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城市為準。 夫妻在同一主城區工作的,只有一方可以扣除房屋租賃費用。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費用應當由簽訂租賃房屋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不能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應當保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贍養老人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人或者多人的贍養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統一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扣除;(二)納稅人非獨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人分攤的金額不得超過每月1000元。 可以由被撫養人平攤或約定,也可以由被撫養人分配。 或者約定分配的,應當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于約定分配。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更改具體的分攤方法和定額。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贍養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已經死亡的60周歲以上的祖父母。 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向收款人索取發票、財務票據和支出憑證,收款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交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專項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配偶、子女、撫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保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下列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的登記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有關出國人員信息、登記人口死亡標志等信息;(二)衛生部門的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三)民政部門、外事部門、法院婚姻狀況信息;(四)教育部門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籍信息、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學歷信息;(五)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住房(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支出信息;(七)自然資源部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住房商業貸款償還支出信息;(九)醫療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中記錄的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信息;(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和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專門的附加涉稅信息,但未按規定要求提供給稅務機關的,提供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 納稅人拒不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核實專項附加扣除時,納稅人就業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核實。 第九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親生父母、繼父母和養父母。 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和養子女。 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不能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扣除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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