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稅務抗疫稅收最新政策-個人所得稅相關問答
2021-11-01 09:05:27
1.我以自己的名義向荔灣區捐贈了價值5萬元人民幣的醫療用品。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嗎?怎么做?答:個人通過深圳市公司費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個人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的款項,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收據函辦理稅前扣除。 具體扣除方式詳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9號)。 2.我開了一家水果店。因為疫情的影響,原本賣給酒店、KTV的水果全部被退回,堆積的水果被打碎。我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嗎?答: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存貨盤虧、毀損、報廢損失等損失,可以在計算營業收入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我們公司屬于制造業。疫情期間發放給車間工人的防護用品和藥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答:單位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向個人寄送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4.我是醫院的財務人員。疫情期間對我院醫務人員發放的臨時補貼是否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答: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獲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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