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這些新規政策你必須要知道!
2021-10-12 09:24:48
1.自2021年5月1日起,銷售裝配式房屋、機械設備、鋼結構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貨物銷售和建筑服務分別計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業務改革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為進一步明確業務改革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征管問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 .納稅人銷售裝配式房屋、機械設備、鋼結構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對于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1〕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貨物銷售和建筑勞務銷售應當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2.2021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通過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用人單位提供建筑服務的,不繳納增值稅,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用人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商改革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2。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后,通過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的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簡稱“第三方”)為發包人提供施工服務,第三方直接與發包人結清工程款,第三方應向發包人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 用人單位可以憑實際提供建筑勞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3.2021年5月1日起,納稅人將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不適用異地預征征收管理模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商改革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4.2021年5月1日起,普通納稅人在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商改革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4.一般納稅人在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方選擇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電梯安裝運行后提供的維修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東莞公司登記為代理人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廠房維修服務按“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5.納稅人提供植物保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6.自2021年5月1日起,發卡機構、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提供的機構間資金結算服務按照新規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商改革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6.發卡機構、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銀行卡提供機構間資金結算服務: (一)發卡機構以向收單機構收取的發卡機構服務費為銷售金額,按銷售金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2)清算機構將其向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作為銷售,根據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發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發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中記載的發行人服務費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清算機構根據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3)收單機構以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根據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7.從2021年5月1日起,符合要求的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將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商改革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7.納稅人如需在2021年5月1日前補開營業稅相關業務發票,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8.2021年5月1日起,在實行實名制征稅的地區,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審批時限將縮短為2個工作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工商改革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8.在實行實名制征稅的地區,納稅人經稅務機關當場采集其法定代表人(業主、責任人)實名信息,且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有條件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立即辦理。 如果立即完成,將直接出具并交付《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除本公告第九條、第十條外,其他條款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作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9.2021年5月1日起,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將實施新的惠州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為規范我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惠州地方稅務局發布:惠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2021年5月1日起,惠州市國家稅務局、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實施新的惠州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10.2021年5月1日起實施《千戶集團登記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家稅務總局重點大型企業集團的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千戶集團登記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XI。自2021年5月1日起,將實施《稅收特別調查和相互協商程序調整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稅收專項調查調整和相互協商程序管理,積極應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BEPS)成果,切實落實中方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協定或安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調整稅收專項調查和互查程序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2.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為創新納稅服務模式,持續推進稅務機關“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進服務”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稅務風險提示的服務對象是通過互聯網采集審計賬戶并進行納稅申報的居民企業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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