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補、供暖補、房補、伙食費、預提工資及醫療補助稅前扣除問題
2021-10-12 09:11:34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扣繳年度工資薪金,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如果企業代扣的員工獎金在最終結算結束前實際支付給員工,則允許在最終結算年度稅前扣除,否則代扣的員工獎金不能稅前扣除。 2.每月隨工資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一條, 2021年)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和職工福利費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 同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按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支付的交通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實際上是稅前扣除。 如果是單獨支付,則視為員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按規定計算。 3.職工住房補貼可以計入工資總額稅前扣除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一條, 2021年)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并與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和職工福利費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 同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按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隨工資薪金發放的住房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果是單獨支付,則視為員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按規定計算。 4.為員工支付的取暖費可以稅前扣除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未單獨執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等。 (二)為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福利。職工的,包括企業因公支付給外地職工的醫療費用、不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職工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助金、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家屬費、探親假通行費等。 因此,企業隨工資薪金支付的取暖費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果是單獨支付,則視為員工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按規定計算。 5.為子公司員工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就業或者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子公司員工不是“在本企業工作或受雇的員工”,母公司為其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得稅前扣除。 6.可以扣除員工稅前的伙食費用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未單獨執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等。 (二)為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支付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福利。職工的,包括企業因公支付給外地職工的醫療費用、不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職工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助金、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家屬費、探親假通行費等。 “企業報銷職工的伙食費用,可以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規票據,二是企業報銷伙食費用要有標準,要符合常識。 7.大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醫療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如果大病醫療保險按其性質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如2021年深圳市實施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所有在職或受聘職工繳納,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和《關于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稅前扣除。 8.為員工繳納的團體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嗎?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從業人員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如果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團體意外險屬于為特殊工種員工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0號)第一條關于企業差旅費中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稅前扣除的規定。 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允許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9.員工往年的醫療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 其中按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除較少的,在企業作出專項申報說明后,允許彌補年度計算扣除的項目,但不得超過彌補確認的期限。 因此,企業應當自追溯至醫療費用發生年度起計算扣除職工以前年度的醫療費用,但追溯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免責聲明:本刊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我們對本文中的觀點持中立態度,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僅參考。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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